西安市职工门诊共济
职工门诊共济
(西安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号),我市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实施门诊统筹制度。为了让参保人更全面了解医保政策,及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下面就相关内容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解读。
问: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实施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提高职工医保门诊保障能力;二是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适当拓宽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问: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具体的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年度支付限额。(一)起付标准(门槛费):职工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为200元(年度内累计计算)。(二)年度支付限额: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退休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三)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0%,退休人员相应提高5%。
问:哪些费用可以使用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报销?
答:参保职工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及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内的合规门诊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简而言之,就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检查费、治疗费及药费可以报销了。
问:普通门诊统筹与门诊慢特病待遇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参保人员门诊统筹与门诊慢特病、特殊药品、门诊特检特治待遇有交叉时,先使用门诊慢特病、特殊药品、门诊特检特治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问: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有哪些调整?
答:最大的特点是实现了个人账户的家庭共济。1.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2.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问:我的个人账户怎样给家人使用?
答:参保人通过“陕西医保app”或医保经办中心进行绑定、解绑,并设置支出顺序→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实时结算。(门诊共济账户支出明细可在授权人账户支出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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