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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访须知

发布时间:2024-09-05 新闻来源:安康市人民医院

各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企业及代表,现将我院医药代表接待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来访接待范围

  医药代表,是指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含供应商)从事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等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接待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医药代表关于药品、医疗设备和耗材等产品的介绍;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产品资料及相关意见建议等。

二、备案登记

(一)本院施行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制。来本院开展业务活动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应主动从本院官网下载填写并向相关科室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纸质版或电子版《安康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1),登记备案企业医药代表相关信息。

(二)医药代表备案信息如有变更,应在30天内完成变更登记。

(三)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来访,本院有权拒绝接待。

三、预约登记

(一)医药代表来访接待实行预约登记制。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一般需至少提前一周向相关科室提出预约申请,从本院官网下载并填写《安康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访预约/接待登记表》(详见附件2),发送至相关科室,由相关科室审核决定是否安排接待以及接待的时间、地点、人员等并回复医药代表,留存好预约及回复信息。

(二)医药代表首次预约时应同时进行备案登记。

(三)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来访,一律不予接待。

四、接待管理

(一)经审核同意接待后,医药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相关科室回复信息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接待。

(二)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的业务人员来本院进行送货、对账、维保等日常相关工作无需备案及预约,由相关科室负责安排到指定地点办理。

五、纪律要求

(一)严禁医药代表擅自在领导办公室、行政职能科室、门(急)诊、医技科室及住院病区等区域进行违规业务活动。

(二)严禁医药代表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接触院领导、医务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三)严禁本院工作人员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私自接触医药代表。

(四)医药代表不得在本院开展与相关产品学术推广等无关活动,严禁向医药代表提供产品销售量等相关信息。 

(五)严禁医药代表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医院各部门、科室及工作人员回扣、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注意事项

医院将组织多部门联合在医院各场所进行巡查,发现医药代表违反来访要求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涉事医药公司负责人、将该医药代表所属企业列入医院采购黑名单、停止采购该企业的药品、器械供应等措施,并同时上报市卫健委和市医保局。情节严重的,医院将终止其在医院的所有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接待流程

流程_副本.png

附件:

                附件1.接待部门及联系方式.docx

     

               附件2安康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docx

             

        附件3安康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访预约接待登记表.docx

 

 

                                  安康市人民医院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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