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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医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治理活动

发布时间:2018-09-28 新闻来源:安康市人民医院

安康市人民医院扫黑除恶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中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医院专项治理,着力构建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市卫计局《安康市卫生计生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安卫计函﹝2018﹞647号)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将扫黑除恶专项治理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步进行,通过为期三年的努力,使医院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得到根本遏制,群众关注的“执业医闹”等热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和医院安全感满意度得到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到深度铲除,“关系网”得到重点摧毁,治理环境明显优化,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果得到有效巩固。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医院扫黑除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白方斌

副组长:张  昕   李俊彦   金兆军

组  员:各科室主任

扫黑除恶专项治理领导办公室设在医院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事宜。

三、治理重点

对照中省市确定的打击重点,结合医院行业特点,医院扫黑除恶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建筑工程、设备药品采购等工作的黑恶势力;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组织、煽动、参与闹事甚至威胁伤医伤护的黑恶势力及“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以非法手段威胁干预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黑恶势力;开展“黑救护”的黑恶势力;涉嫌参与或直接参与黑势力的在职干部职工。

四、主要措施

(一)持续宣传广泛参与。一是在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持续发布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治理工作动态。二是充分利用LED 屏、宣传栏等各种宣传平台,全方位多途径宣传中省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解读政策法律,传播相关知识,让广大群众明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总体要求,不断提高群众的知晓率,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三是在人员密集场所、施工场地等关键区域建立至少一条永久固定标语、悬挂宣传横幅或设置宣传专栏,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扎实开展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各种举措引导干部职工及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参与,提供有价值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

(二)扎实开展线索摸底排查。结合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信访举报、医疗纠纷调解和网络舆情,认真排查黑恶势力,认真查找背后隐藏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深挖相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与基层派出所接处警情等结合,掌握医院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梳理,突出涉毒人员、传销人员、放收“高利贷”人员及社会关系复杂等重点人员,实行跟踪摸排,最大限度的掌握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三)严格执行“一案四查”制度。围绕具体涉黑涉恶案件线索,严查黑势力和恶势力违法犯罪、严查“关系网”和“保护伞”、严查行贿受贿和失职渎职人员、严查监管短板和工作漏洞。对涉及黑势力和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对涉及“关系网”“保护伞”和行贿受贿失职渎职的,及时移送上级纪委依纪依规处理;对涉及监管短板和工作漏洞的,要及时研究,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坚决防止类似问题重复上演。

(四)着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主动与市卫生计生局纪委对接,建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行业系统专项治理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发现涉黑涉恶党员干部和职工的,及时移送上级纪委处理、及时回复办理纪委监委交办核查的案件线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及时整改并按时回复整改结果。把扫黑除恶专项治理与“平安医院”创建、助力脱贫攻坚综治平安建设、“十个没有”平安创建有机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工作成效,以实际成果赢得人民群众赞誉。

五、工作要求

(一)各科室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治理重点,认真排查线索,于每月15日前将扫黑除恶线索排查情况上报院办进行整理,建立台账,完善专项治理任务清单,确保实现全覆盖、不留工作死角。

(二)持续开展专项治理。严格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总体思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治理重点,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治理行动,直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针对专项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方案,统一协调,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治理行动,推动突出问题有效解决。

(三)严肃督导检查考评问责。领导小组将定期督查扫黑除恶专项治理工作,并将督查结果纳入科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不认真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在集中整治、深挖彻查、查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中消极应对、没有实际进展的科室,将启动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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