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注意事项
1、出生证明签发后不得修改;
2、如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必须提供书面声明;
3、如无法提供母亲信息的,必须出示亲子鉴定;
4、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亲子鉴定的证明;
5、《出生医学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副页不可私自拆除,应交户籍登记机关拆除留存;
6、出生证明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7、办理地点: 患者服务中心(内科医技大楼一楼)
8、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注:法定节假日不办理出生证明)
上午:08:00——12:00
下午:14:00——18:00(10月—4月)
14:30——18:00( 5月—9月)